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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贪污,历史上各个政权亮出的“四板斧”

2017-09-11 09:42:00 来源:人民出版社读书会 作者:

  《左传》云:“国家之败,由邪官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贪污自古以来为人诟病。可以说中国的历史上很多王朝的兴亡都与贪污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横下一条心,一定要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其实,我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政权也运用了多种手段和方法,来解决贪污问题。

  由李长喜主编的《养廉洁》一书,系统归纳和阐述了我国古代廉政观,收录了众多清廉为官的经典古训和历史上的反贪腐故事。在如今反腐倡廉的大形势下,有助于党政干部以古为鉴,养廉正身。

  贪污有害,尽人皆知,但人们皆以为贪污只是财富侵吞。其实贪污最大的危害在于其会使一个组织,甚至一个社会的良知判断被功利判断所取代,凡事皆以功利驱动,失去判定是非的能力,正所谓“六朝何事,只成门户私计?”是非裁定是一个政权的压舱石,政权一旦失去了判断是非的能力,离覆亡就不远了。故韩非子大声警告:“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说:“贿赂之败国家,如鸩之必死,未有能生之者也。”历代帝王对此更是洞若观火。早在《周礼·天官冢宰》中,便提出“将廉为本”,以廉作为考察官府政绩的要点。唐太宗说:“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清雍正帝也有:“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贪廉。”

  从贪污产生来说,奢靡生活的诱惑是导致其突破情理法制约的拉力,而贫困潦倒的恐吓是促使其孤注一掷的推力。两者均可以对欲望的放大产生直接作用,是造成贪污的直接原因。一般规律是建国之初,风气简朴,贪污现象较少,政治亦清明;中期渐奢,贪污行为骤升,政治渐衰;晚期基本上从上到下都处在穷奢极欲的状态,政治昏聩。

  纵观历史,为了解决贪污,古代社会的各个政权运用了多种手段和方法,从古至今不外乎以下“四板斧”:

  1以法治国

  诗曰:“勉勉我王,纲纪四方。”惩贪立法是我国古代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惩治贪污有法可依,而且内容不断细化,反映了不同的时代特点。

  我国古代最早的律法由舜时代的皋陶所造。在最古老的三大罪中,贪污就是其中之一。所谓“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以后历代法典中,贪污也都是重罪,且不断细化。如在唐朝,枉法赃十五匹,就判处绞刑。明清律还规定了事后受财、“家人求索”“计赃科罪”等细目。清朝的《钦定台规》,是一部十分详备的监察法,这是同时期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的。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从《禹刑》《汤刑》《法经》《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到《大清律例》,古代社会法网之严密、惩罚原则之清晰无不令人叹为观止,尤其是明代社会法制建设更是集古今之大成,号称“从来仕宦法网之密,无如本朝者”。明太祖汲取《唐律》的精华,“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亲自修改制定了《大明律》。《明史》说:“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明律废除自魏晋以来完备于唐律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吏犯罪实行“重罪加重”原则,明确官吏现任现役者为赃罪主体之首。

  在法制教育方面,明王朝也很下功夫,例如,号称具有抵罪功能的《明大诰》(包括《大诰》等四部分)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反映了明初统治者对惩治赃罪的重视和官吏犯赃不恕不赦的态度。明初朱元璋将《大诰》等作为天下臣民的法制教材。但一百年之后,号称“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的御制圣书《大诰》在民间竟已踪迹难寻。面对着一波又一波贪污巨浪,无论是《大明律》还是《大诰》,竟形同虚设,无力阻挡。看来光有法是不够的,关键是人的素质。因为法网再严密,也要靠人执行。另外,道既非天道,法必是贪污之法。以致贪之法去贪,其与“牧”贪何异?

  2德化教育

  “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任何统治阶级都力图用他们的思想观念、政治观念、道德规范来影响全社会的成员,尤其是统治集团内部的成员,使之效忠。此类“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包括经学教育、礼义纲常教育、道德楷模教育和修身教育。历代统治者都重视教化作用,力图通过思想上的统一强化臣子对皇权的忠诚。但教化首先要富民,富民就必须改道。孔子最早就意识到富裕而后教化的问题,但孔子的“民”有限定,并非指全体社会成员,故其效果不彰。

  因此,历代统治者虽然都很重视教化的作用,也确有人做到了孟子所倡导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如“悬鱼太守”羊续、“一钱太守”刘宠、“悬丝尚书”山涛、“风月尚书”徐勉、“五代清郎”袁律修、“二不尚书”范景文、“半鸭知县”于成龙、“苦行老僧”陈滨、“三汤道台”汤斌和“江南第一清官”张伯行等,但总的来说成效有限。故贾谊说:“‘国忘家,公忘私’者,则非特立独行以忠诚之士不能。”

  3高薪养廉

  儒家的学说并不错,可惜脱离了实际。饿着肚子谈道德的很多人都认为贪污与俸禄低薄有关。南宋理学家蔡沈说过:“在官之人有禄可仰,然后可责其为善。廪禄不继,衣食不给,不能使其和好于而家,则是人将陷于罪戾矣。”明代丘浚也认为:“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夫衣食缺于家,虽严父慈母不能制其子,况君长能检其臣乎?冻馁切于身,虽巢由、夷齐不能固其节,况凡人能守清白乎?”但低俸禄并非是贪污的起因,因为俸禄仅是社会基本分配制度中的一个局部,其高与低均不能改变社会整体分配不合理的状况,更何况,低薪制本身还是驭人术的一部分。因此,对俸禄的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贪污问题。

  4杀头

  “贪以败官,《夏书》训之必杀。三代之王,罔不由此道者矣”。朱元璋也是如此。他在《明大诰》中大肆渲染族诛、凌迟、枭首、刖足、阉割等酷刑。为了让贪官触目惊心,牢记前车之鉴,野史传说朱元璋甚至还用了剥皮实草之法。但其结果都事与愿违。“治之虽严,而犯者自若”,面对着“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的贪污浪潮,朱元璋发出了“中外臣庶,罔体圣心,大肆贪墨”“宵昼不遑宁处,无可奈何”的感叹,他始终搞不明白:“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但他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仍然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无独有偶,三百多年后,当清高宗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时也是本着“斧锧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不止”的古训大开杀戒,但也未能阻止贪官们前仆后继。金钱成为主宰一切的君主。从天子到百姓,全社会皆成貔貅,只积不散,最后热病发作。据估算,至明朝结束时,民间窖藏的白银竟达2.5亿两之多!整个国家犹如庾信在《枯树赋》中描述的那棵大树,虽然看上去还婆娑曼妙,但“生意尽矣”!

  清人薛福成在评论乾隆年间的贪污问题时说过这样一段话:“高宗英明,执法未尝不严。当时督抚如国泰、王亶望、陈辉祖、福崧、伍拉纳、浦霖之伦,赃款累累,屡兴大狱。侵亏公帑,抄没资产,动至数十百万之多,为他代所罕睹。……然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盛。”乾隆时的内阁大学士陈弘谋在总结治吏经验时也曾感慨地说:“夫防之愈严,作弊亦愈巧;摧之愈甚,自爱之意愈微。”“夫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策繁用者,非致远之术也。”单从这一点看,无论是当年明思宗的“诸臣误朕”的怨恨,还是清高宗那个“不败露则苟免,既败露则应问”的无奈,实际上都是我国古代社会反贪史的墓志铭。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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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洁》

李长喜 主编  温克 编著

人民出版社

2017年02月

责编  宫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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