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新广字〔2017〕774号
有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驻地方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发对象
我省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驻地方机构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后,重新登记保留的驻地方机构。
二、报送材料
1、《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2、加盖新闻单位公章的驻地方机构人员情况表(见附件);
3、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评估报告;
4、驻地方机构今年工作总结报告;
5、驻地方机构2016、2017年主要新闻报道目录(加盖新闻单位公章)。
三、报送时间
2017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1、有关新闻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相关工作。有关材料请务于11月30日前提交至我局新闻报刊处。
2、驻地方机构已登记的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如发生变更,应按照《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换发工作一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正、副本)如发生遗失,需由新闻单位向我局出具遗失说明。
3、有关新闻单位应切实按照《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辖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采编业务的管理。
4、有关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的驻地方机构管理,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切实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
联系人:常苗苗,0531-85038265
附件: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1月1日
驻地方机构人员情况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