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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5-25 17:27:00 来源: 作者:

鲁新广发〔2018〕14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台:

现将《山东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关于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为指导,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机制,加快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生活。通过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切实落实“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民受惠”指导原则,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供给体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 

自2018年开始,全省各市、县(市、区)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制。2020年底前,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农村电影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相关省、市、县(市、区)农村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 

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内容为在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活动。

(四)购买程序 

1.编制计划。购买主体编制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内容、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政府购买计划要充分考虑农民实际需求和适宜观看季节,自主决策,合理确定采购资金预算,为农民提供喜闻乐见的影片,扩大农民受益面和满意度。

2.公开公示。购买计划批复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数量和质量、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计价办法等内容信息。

3.实施购买。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在招标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对项目数量、质量、补贴标准、服务标准等有规定的,不得降低其标准。

4.合同签订。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按照依法合规、权责明确原则,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安全责任、解约条件、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承接主体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流动放映服务购买合同应包括完整放映政府购买行政村场次、影片片目、放映质量、服务内容、档案管理、安全承诺、应达到的覆盖率、群众满意度、观影人次占常驻人口比例等,同时包含公益广告和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内容约定。

鼓励院线公司跨经营范围参与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招投标和从事发行放映活动,并按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作指南》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备案。

5.履约监管。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加强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根据实施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购买主体应当依托省农村电影监管平台设立本级监管平台,监管平台由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组成,也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方式。监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放映期间夜间、日间值班制度和群众走访、现场巡查等制度,通过实时查看平台自动回传信息和照片,比对放映员利用智能手机等拍摄的映前宣传、放映现场、观影群众照片和视频等,结合实地勘察情况等,对每个场次进行判定和打分,并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6.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监督”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和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向村民公示,并严格按照“先放后补、公开透明、及时到位、足额发放”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五)绩效管理 

1.建立由购买主体、农村群众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将放映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分和农村群众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2.承接主体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相关质量和服务标准,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建立信用档案。对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达不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违背国家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主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行为、绩效考核末位和不达标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4.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补贴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是深化农村电影体制改革,保障农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实效,公开择优,有序推进,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落实部门责任 

1.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中对服务实施资金支出和招标的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同时,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2.各级财政部门配合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政府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推进农村电影市场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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