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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山东省出版影视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8-05-25 17:24:00 来源: 作者:

鲁新广字〔2018〕393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文资﹝2017﹞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山东省出版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聚焦内容创新,支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出版影视精品。

(二)聚焦新旧动能转换,支持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动能转换新水平。

(三)聚焦新兴业态培育,支持数字化、智能化、大数据、云计算等广泛应用。

(四)聚焦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动能升级、传统媒体内容资源数字化再造。

(五)聚焦媒体融合发展,支持媒体资源融合、业务重组、一体化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内依法设立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注册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净资产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二)2018年度中央、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拟申报或已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三)在惩戒期内的企业单位不再申报。

(四)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必须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请表》,不报送绩效目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性补助的形式进行。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为已入选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库并已经实施完成的重点项目。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数量 

(一)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分别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二)省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经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分别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所属单位申报项目,须由集团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三)各市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不超过1个;省属企业集团不超过2个。

五、申报时间 

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将申请报告、申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含电子版)各1份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各项目申报单位同时提交电子版到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服务平台(www.sdxgip.com),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加大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力度,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未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列入“异常名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惩戒问责。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系人:陈楠,联系电话:0531-85036178  邮箱:sdxgghc@shandong.cn。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剑,联系电话:0531-82669572  邮箱:cztwzc1305@126.com

附件:1.2018年度山东省出版影视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请表

相关附件下载地址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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